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行政处罚公告
经查,当事人2014年度、2015年度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且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我局于2017年3月15日发布《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提示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公告送达之日(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起,六十日内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